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召開會員大會進行理事會的換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 決定榮譽、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